关于第39814577号“全民炼茶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814577号“全民炼茶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34号

       

      申请人:勐海陈升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万慧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14577号“全民炼茶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其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没有表示服务的特点,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引导,没有描述服务项目的效果,因此不是普通广告宣传用语,足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具备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人为茶业界的知名企业,品牌知名度高,影响力广,“陈升号”品牌的影响力为申请人打造“全民炼茶季”品牌垫定了较为广泛的消费群众基础,同时专卖店也为全民炼茶季”品牌的推广、宣传活动创造了便利的营销氛围和场地条件。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资质证书、荣誉证据、活动方案、指导手册、报道宣传、现场图片、相关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全民炼茶季”,该文字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广告宣传用语,使用在茶道训练(茶艺训练)等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标识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