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19745号“你爱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19745号“你爱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27号

       

      申请人: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19745号“你爱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82439号“你爱我牌 NIAIWOPAI及图”商标、第3344857号“我爱你”商标、第4203183号“我爱你 woaini 520及图”商标、第27166039号“我爱你”商标、第31626331号“我爱你1314”商标、第36183142号“我爱你牌 NIAIWOP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六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被我局已生效的驳回决定书决定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但其生效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一定设计的中文“你爱我”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你爱我牌”、引证商标二中文“我爱你”、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我爱你”及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的中文“我爱你”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咖啡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