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834439号“新中石化 XINZHO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26号
申请人:山东鑫泓新中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4439号“新中石化 XINZH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53980号“XINZHONG及图”商标、第5756254号“中石化”商标、第34602914号“新中能源”商标、第1696243号“中新 RHJ 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部分“XINZHONG”与引证商标一经一定设计的字母部分“XINZHONG”字母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中文部分“新中石化”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中文“中石化”,且与引证商标三中文“新中能源”及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中新”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柴油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