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188056号“翠罗莱 CUI LUO L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188056号“翠罗莱 CUI LUO L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25号

       

      申请人:胡程姬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88056号“翠罗莱 CUI LUO L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20007号“翠”商标、第11052729号“翠”商标、第7812978号“罗莱”商标、第9752465号“罗莱·印象”商标、第16943014号“罗莱家纺”商标、第16943031号“罗莱家纺 LUOLAI”商标、第16943374号“罗莱”商标、第24579049号“罗莱”商标、第28767114号“罗莱家纺”商标、第34986416号“罗莱 超柔及图”商标、第34986427号“罗莱 超柔及图”商标、第35001767号“罗莱 超柔”商标、第13993383号“至尊罗莱”商标、第17399447号“罗莱生活”商标、第24726312号“罗莱生活”商标、第30097317号“罗莱特”商标、第37768272号“莱罗 LAILUO”商标、第38045633号“翠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七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八已无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的先例。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七已被初步审定公告,引证十八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六均含有中文“罗莱”,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翠罗莱”与引证商标十七显著识别的中文“莱罗”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