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622544号“爱心王子 AIXINWANGZ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22544号“爱心王子 AIXINWANGZ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23号

       

      申请人:江城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法正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22544号“爱心王子 AIXINWANG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96315号图形商标、第24471800号“爱心满满及图”商标、第13107154号“愛心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帽子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爱心王子”与引证商标三中文“愛心王”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二者同时使用在外套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外套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