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222054号“善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3222054号“善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21号

       

      申请人:山东福瑞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22054号“善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0683234号“善颜美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我局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红燕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