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458173 -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07号 - 申请人:广州森威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458173号“V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07号

       

      申请人:广州森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58173号“V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09629号“券及图”商标、第16804599号“券S及图”商标、第27565274号“券”商标、第35194982号“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防御保护商标来申请的。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程序上的使用证据及相关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V券”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券”、引证商标三“券”及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识别的中文“券”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的“券S”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