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458173号“V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06号
申请人:广州森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58173号“V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15113号“券及图”商标、第36264690号“券及图”商标、第36968949号“V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防御保护商标来申请的。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程序上的使用证据及相关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V券”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券”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与引证商标三“V券”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在互联网上提供和出租广告空间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