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566083号“涂涂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566083号“涂涂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03号

       

      申请人:深圳市丹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6083号“涂涂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4009066号“涂涂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涂涂鸭”与引证商标中文“涂涂鸦”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二者同时使用在无线路由器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无线路由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无线路由器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无线路由器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除无线路由器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线路由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