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974505号“饰尔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997号
申请人:蔡亚先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74505号“饰尔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24541号“美饰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饰尔美”与引证商标中文“美饰尔”仅文字排序不同,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二者同时使用在广告宣传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