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803134号“BIOME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00号
申请人:百傲迈国际生物医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03134号“BIOM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BIOMED在生物学领域被用作是生物医学“bimedical”的英文缩写,即生物医学领域的通用词汇,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49423号“BTOM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应构成申请商标之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3781639号“HYPHEN BioMed及图”商标、第7041294号“贝欧美 BioMend S及图”商标、第6517102号“BIOMET”商标、第6517407号“BIOMET”商标、第9942997号“兴闽百特及图”商标、第21075019号“毕上生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的先例。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线词典及互联网打印页、美国商标档案信息、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商标列表及抢注商标检索信息、引证商标四五所有人网站打印页、类似情形的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字母部分“BIOMED”与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HYPHEN BioMed”、引证商标三字母部分“ BioMend”及引证商标四字母和引证商标五经一定设计的字母“BIOMET”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维生素制剂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一是否具有显著性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