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459820号“简阅 智能书栈 EASYREAD BOO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459820号“简阅 智能书栈 EASYREAD

    BOO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988号

       

      申请人:深圳市书城文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法智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59820号“简阅 智能书栈 EASYREAD BO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中文字体是一种繁体字的规范写法,是由风格化设计而来,来源于古代汉语的篆体字写法,不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18423号“EasyRea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已获得市场的认知和认可,并未造成不良影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告剪页、实体店使用的照片、微信公众号及小程序录像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不规范的汉字,作为商标使用,容易产生不良影响,虽然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系一种繁体字的规范写法,但“简阅”的繁字体写法为“簡閱”,并非申请商标中的写法,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曾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