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32208号“ICA i ec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32208号“ICA i ec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981号

       

      申请人:ICA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32208号“ICA i e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63711号“风土味 iECO及图”商标、第10728752号“炭卫士 ieco及图”商标、第10277435号“Romantic Sol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驳回商品“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申请阶段。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字母识别部分之一的“i eco”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iECO”及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ieco”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上述商标使用在肉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肉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