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32209号“ICA i ec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978号
申请人:ICA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32209号“ICA i e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24228号“ieco”商标、第14237480号“爱亦可 ieco及图”商标、第4218747号“fiorucc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注册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申请阶段。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4月6日,至本案审理时,已期满超过一年,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字母识别部分之一的“i eco”与引证商标一字母“ieco”及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ieco”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上述商标使用在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