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04587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916号
申请人:佛山市菲斯特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中达信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458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24075号“仟红美居Q&H BEAUTIFUL FURNITURE及图”商标、第13333126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