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367866号“斩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367866号“斩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919号

       

      申请人:重庆千明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67866号“斩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10337号“斩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崔天恩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