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930635号“农夫市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963号
申请人:山东白鹭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30635号“农夫市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4992号“农夫”商标、第25244135号“农夫 NONGFU”商标、第18722251号“農夫公社”商标、第5589730号“农夫菜市 farmer food mark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解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农夫市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中文及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的中文“农夫”,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且与引证商标三中文“農夫公社”及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的中文“农夫菜市”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含义相关联,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资本投资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