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147492号“渔需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147492号“渔需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951号

       

      申请人:浙江谢洋救生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47492号“渔需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141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牛敏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