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841037号“圣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841037号“圣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958号

       

      申请人:湖北圣龙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同辉华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1037号“圣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购买的第7177493号商标的补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63497号“百年圣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产品已经投入批量生产销售经营。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关系说明、购销合同及发票、身份证明、财务报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第34281443号“圣龙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圣龙”与第8556859号“圣龍堂 SHEGNLONG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圣龍堂”、第15452129号“圣龙 SHENG 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中文“圣龙”、第4372287号“金圣龙 GOLSERL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中文“金圣龙”、第17525684号“金圣龙 GOLSERL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中文“金圣龙”、第7735200号“龙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中文“龙圣”、第6847166号“龍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中文“龍聖”及引证商标八中文“百年圣龙”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或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医用营养食物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