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397518号“惠仁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397518号“惠仁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956号

       

      申请人:兰州惠仁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97518号“惠仁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2152662号“惠仁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一贯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品牌,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一已被近三年未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人是甘肃省第一家实现线上线下药品销售的国内领先医药零售连锁企业,“惠仁堂”经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未有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情况发生。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惠仁堂”与引证商标一中文“惠仁堂”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且与第9859108号“仁惠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中文“仁惠堂”、第6666447号“惠仁医药 huir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中文部分“惠仁医药”及第35731940号“仁惠堂 PHARMAC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中文部分“仁惠堂”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