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1976929号“个拾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287号
申请人:厦门易鑫商务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一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76929号“个拾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57814号“个十百”商标、第29984427号“个十百”商标、第12629257号“个十百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人已经获准注册第8022865号“个拾佰”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在加工过的核桃、加工过的坚果、混合水果干商品上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现该商标处于等待评审应诉程序中,故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在其余的鱼肉香肠、木耳、烹饪用蛋白、加工过的牛肉、水果罐头、鸡蛋、豆腐、豆腐制品、食用面筋商品上为有效在先商标。
3、引证商标三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山楂片、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水果蜜饯商品上在撤销复审程序中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故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山楂片、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水果蜜饯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组合“个拾佰”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个十百”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与引证商标三“个十百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干食用菌、加工过的坚果、鱼制食品、蛋、水果蜜饯、豆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鸡蛋、加工过的牛肉、山楂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一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商标已获准注册的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蔬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