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293709号“不二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293709号“不二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967号

       

      申请人:罗洁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93709号“不二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06257号“不二堂”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第34733844号“不二堂及图”商标、第34719309号图形商标、第32590085号“不二茶铺”商标、第32684401号“不二出行”商标、第31754059号“不二茶铺”商标经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33033号、第34095016号“不二堂”商标、第20219746号“不二课堂”商标、第14820567号“不二家食堂”商标、第12709518号“不二汽车”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