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755613号“AI物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755613号“AI物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976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5613号“AI物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86517号“物语”商标、第28403567号“AI+”商标、第28426055号“AI”商标、第21334565号“AI”商标、第18027844号“AI”商标、第12227454号“AUTOMOTIVE IMPORTS AI”商标、第25962169号“AI”商标、第22600090号“AI 77”商标、第14990603号“AI”商标、第8707785号“A+物语”商标、第10055507号“A+物语 A+”商标、第10089273号“A+物语”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