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05255号“筋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05255号“筋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173号

       

      申请人:李晓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05255号“筋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搅拌机;制茶机械;瓶子冲洗机”等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