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02731号“哈珀 haberswimm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605号
申请人:河南天玺华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02731号“哈珀 haberswimm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18594号“ANADOLU AJANSI HABER AKADEMI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收据、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在教育和培训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教育和培训服务上已丧失专用权,故在该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中文与英文“haber”呼叫相近,加之“haberswimming”中“swimming”可翻译为“游泳”,用于指定使用服务上显著性较弱,故其主要识别部分为“haber”,申请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联系,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体育教育;教学;培训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教育;教学;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体育教育;教学;培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