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1300851号“如视VR带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556号
申请人:上海小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00851号“如视VR带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88904号“如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650390号“如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且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协商转让事宜,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046720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对引证商标一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已于2019年11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上海小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为申请人所有,即上海小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如视VR带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如视”,并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商业企业迁移、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张文
付泽宇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