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856054号“兴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3856054号“兴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010号

       

      申请人:慈溪市兴科化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信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56054号“兴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29260号“科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11513号“科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简介;销售合同、产品标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皮制家具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基于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遮盖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皮制家具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遮盖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遮盖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制壁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崔天恩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