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97731号“车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6797731号“车家”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20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邢玉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帅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797731号“车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614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邢玉明向商标局提供的其在2015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做与事实不符的撤销申请,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复审商标的宣传证据及授权;
      2、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合同、发票、收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已经包含在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中):
      3、市场管理局的证实、商标授权、使用者;
      4、车家微信公众号;
      5、门头使用商标;
      6、车家汽车相关证据;
      7、车家雨刷片;
      8、车家汽配及用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6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于2010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车辆减震弹簧;车轮;陆地车辆发动机;车辆刹车闸瓦;风挡刮水器;婴儿车;车辆轮胎”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汽车;车辆减震弹簧;车轮;陆地车辆发动机;车辆刹车闸瓦;风挡刮水器;婴儿车;车辆轮胎”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证据1、3包含有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西宁车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使用的授权书,该份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商标许可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中包含一份车家万卡路雨刷片定制协议,结合其提交的复审商标品牌送货单等可以证明西宁车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案外第三方生产了标有复审商标品牌的雨刷片产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包括多份车家雨刷片、刹车片等汽配的发票存根和接车单,其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可以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授权使用方的销售行为;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实物照片等可进一步佐证其将复审商标在雨刷片等产品上的真实使用意图及行为。故综合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较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雨刷片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雨刷片商品上的使用可视为是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风挡刮水器“商品上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车辆减震弹簧;车轮;陆地车辆发动机;车辆刹车闸瓦”商品与“风挡刮水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汽车;车辆减震弹簧;车轮;陆地车辆发动机;车辆刹车闸瓦”商品上的注册亦可予以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车;车辆轮胎”商品与前述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车;车辆轮胎”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婴儿车;车辆轮胎”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汽车;车辆减震弹簧;车轮;陆地车辆发动机;车辆刹车闸瓦;风挡刮水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