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1393829号“ITEFL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090号
申请人:广州泰孚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广州亚历克斯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93829号“ITEF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26915号“ITEF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初步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包含“TEFL”(“TEFL”全称为Teaching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是国际认可的通用英语教师资格证书之一),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之情形可以主动审查,同时应听取申请人意见,故我局针对驳回决定以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依职权于2019年12月23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
申请人申辩的主要理由:我公司申请相关“TEFL”商标是为了公司的品牌宣传,为了保护公司的品牌权益。本案引证商已无效。经查询,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和获得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首先,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包含“TEFL”(“TEFL”全称为Teaching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是国际认可的通用英语教师资格证书之一),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