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28556号“MAG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8556号“MAG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150号

       

      申请人:GÖRKEM BİLGİN AYAKKABITİCARET LİMİTED ŞİRKETİ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8556号“MA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1750号“麻姑 MA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09079号“MA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73690号“M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410039号“M.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806116号“迈冈 MAG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识别为英文字母“MAGO”,其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部分、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的英文部分首尾字母构成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