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148912号“HUAWEI MUL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934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转让前申请人:惠州市埃里克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48912号“HUAWEI MUL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7946号商标、第16140853号商标、第18669759号商标、第3332307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现为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355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申请注册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永垒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