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506655号“奥康体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506655号“奥康体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590号

       

      申请人: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6655号“奥康体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20668号“康奥 龍賜 Kang 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47767号“康奥体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取得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依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汉字排列顺序的不同不足增加二者的可区分性,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上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