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550992号“时光名表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933号
申请人:郭小川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0992号“时光名表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7480号商标、第17211277号商标、第6797608号商标、第10152606号商标、第7972056号商标、第32585086号商标、第12565663号商标、第1214454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状态,在其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并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八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六的驳回复审案件结果并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申请人缓裁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牛敏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