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981928号“BO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143号
申请人:刘淑珍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1928号“BO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删除在3506至3509群组的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开发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20221号“BOF THE BEST OF FUTU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910703号“BO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437804号“BOF 时装商业评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第36437808号“BO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910709号“BOF THE BUSINESS OF FASH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22775号“BBO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删除在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开发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驳回决定,故,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该部分服务上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开发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外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录入服务、会计、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等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的首尾字母构成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外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