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595948号“AAJ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45号
申请人:优视科技新加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95948号“AAJ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4012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833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二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