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594496号“AAJ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594496号“AAJ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44号

       

      申请人:优视科技新加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94496号“AAJ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86352号商标、第3655330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83327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不确定。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初步审定,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
      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娱乐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