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05335号“轻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142号
申请人:桂格麦片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05335号“轻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放弃在咖啡、茶饮料、糖、粥、油酥面团、玉米花、木薯粉、果汁刨冰、酱油、酵母、除香精油外的饮料用调味品、搅稠奶油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47350号“轻畅酵素 QINGCHANGJIAOS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56002号“畅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833691号“畅轻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第11920063、16433974、16434140、6754207、19043618号“畅轻”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八)、第32447931A、32451909、36258436号“畅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十、十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46341、32447931号“畅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及在先商标的注册信息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于2020年1月4日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三分别于2020年1月8日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在咖啡、茶饮料。糖、粥、油酥面团、玉米花、木薯粉、果汁刨冰、酱油、酵母、除香精油外的饮料用调味品、搅稠奶油制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故,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该部分商品上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咖啡、茶饮料。糖、粥、油酥面团、玉米花、木薯粉、果汁刨冰、酱油、酵母、除香精油外的饮料用调味品、搅稠奶油制剂商品外的加工过的燕麦、燕麦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分别指定使用的啤酒、奶昔、奶茶(以奶为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咖啡、茶饮料、冰淇淋、茶、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咖啡、茶饮料。糖、粥、油酥面团、玉米花、木薯粉、果汁刨冰、酱油、酵母、除香精油外的饮料用调味品、搅稠奶油制剂商品外的加工过的燕麦、燕麦食品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工过的燕麦、燕麦食品、燕麦片、燕麦粥、去壳燕麦、谷类制品、即食玉米片、粗燕麦粉、薄片(谷类产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