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769099号“天龙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139号
申请人:吉林石五行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69099号“天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45132号“6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19908号“豫康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369164号“龑"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13457号“天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52550号“天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248855号“天龙 TIAN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678819号“天龙一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982856号“天龙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982853号“天龙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982578号“天龙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9982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5157985号“美丞龙溪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11月29日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引证商标四、五于2020年1月8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0]第W001198号决定在肉、蛋粉商品上予以撤销(见第169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六于2020年1月7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0]第W001192号决定在肉、蛋商品上予以撤销(见第168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分别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食用油等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三的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被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七、八、九、十中,二者在整体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十一、引证商标十二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均由“龙”图案构成,二者所指事物相同,在设计风格及表现形式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