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19318号“Partiali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42号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219318号“Partial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19509号商标、第154724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荣誉、在先案例及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Partiality”可译为“偏袒、偏心”,与引证商标一中文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非活);水果罐头;腌制水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黄油;奶油(奶制品);牛奶;牛奶制品;酸奶;搅打过的奶油;奶粉;斯美塔那酸奶油;豆奶粉;豆浆精;奶酪;果冻;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奶片(牛奶制品);羊奶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鱼(非活)等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豆奶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