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80415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137号
申请人:宁波市素满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041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98931号“小楼莲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71011、18972565A、9071080号“儒兰 RUL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第19405417号“清源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素满香”商标的宣传使用及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分别于2020年4月26日、2019年8月28日、2020年5月13日对引证商标一、四、五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于2019年9月10日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尚处于商标局撤三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的在先权利并未丧失。引证商标二于2020年5月6日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予以撤销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图形商标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均由“莲花”图案设计而成,二者所指事物相同,在设计风格及表现形式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予以撤销尚未生效,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