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619426号“宝安福永黄油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0619426号“宝安福永黄油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708号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传统文化协会
      委托代理人:云南万慧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19426号“宝安福永黄油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认为:一、申请人提交的《深圳年鉴2017》是期刊,不是公开出版的书籍,不足以证明所报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声誉。二、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第五条未明确说明产品特定品质与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与“普通膏蟹”对比的表述没有说明出处。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深圳年鉴2017》是公开出版的书籍,足以证明所报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声誉。二、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符合要求,宝安福永黄油蟹的特定品质与宝安区的地理气候特征等自然因素之间存在具体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深圳年鉴2017》加盖出具单位公证的封面、版权页、内容页;
      2、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截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新闻出版总署期刊查询页截图;
      4、申请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注册时向我局提交的主要证据:(序号依次顺延)
      5、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同意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批复;
      6、宝安公明腊肠品质特征检测检验委托协议书;
      7、受托检测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8、宝安福永黄油蟹质量标准。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人虽提交了证据1的《深圳年鉴2017》(2017年12月出版)虽可以说明该年鉴为公开出版的期刊,但该份期刊尚不能充分证明“宝安福永黄油蟹”已经成为历史上形成的、客观存在的地理标志产品。
      二、申请人证据4中修订后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虽就其福永黄油蟹的品质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作出介绍,但仍未能充分说明其产品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与“普通膏蟹”对比的表述亦未说明出处。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仍不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列》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凃嘉雯
    孙建新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