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22846号“蘇盐优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875号
申请人: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22846号“蘇盐优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決定中引证的第38285758号“牛三两 优你所选·自然·本真 niusanl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被驳回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为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文字“蘇盐优家”及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86800号图形商标、第18877099号图形商标、第17244194号图形商标、第7705357号图形商标、第22661301号“杨记新农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