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776856号“魔扣思维空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776856号“魔扣思维空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902号

       

      申请人:天津魔扣智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776856号“魔扣思维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78315号“魔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音乐会、剧院或电视演播室用灯光设备出租、音响设备出租、学校(教育)、培训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魔扣思维空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魔扣”,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