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666503号“ZEROFINAN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072号
申请人:万利通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龙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66503号“ZEROFIN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61607号“Zerobr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49728号“ZER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800277号“ZERO me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655298号“z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和第36480694号“ZERO-3 CLASSY YOU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或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三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ZEROFINANCE”与引证商标一“Zerobrand”字母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中介服务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一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