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233180号“BOWPOW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39号
申请人:内蒙古博微计算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3180号“BOW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6254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67972号商标、第77995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