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30319号“Z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38号
申请人:利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30319号“Z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26330号商标、第4072839号商标、第30169831号商标、第5706838号商标、第176765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注册的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专用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均包含经艺术设计的字母“ZT”,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金属建筑材料、五金器具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管龙头、金属门把手、金属梁、普通金属合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