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368220号“三九亿康SANJIUYIK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37号
申请人:河南三九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368220号“三九亿康SANJIUYI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94779号商标、第18724094号商标、第143972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三九亿康”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两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