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65869号“PAPARAZZ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21号
申请人:琶琶拉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江炳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865869号“PAPARAZZ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PAPARAZZI”是来源于申请人的英文名字,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70767号商标、第235702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系恶意抢注,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14类、26类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活动照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由英文“PAPARAZZI”组成,构成近似标识。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指定使用在珠宝首饰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在第2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指定使用在发束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4类、2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