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203092号“舒克贝塔BHUKEBEIT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203092号“舒克贝塔BHUKEBEIT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20号

       

      申请人:北京皮皮鲁总动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03092号“舒克贝塔BHUKEBEI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著名作家郑渊洁唯一授权代理商标及版权业务的公司。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唯一性。申请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人对第138629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为申请商标付出了巨大的人力及物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215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摩托车、手推运货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摩托车、婴儿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