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149113号“OPETAN BRAND Opetan Since From 1954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149113号“OPETAN BRAND Opetan

    Since From 1954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820号

       

      申请人:广东共赢物联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捷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49113号“OPETAN BRAND Opetan Since From 1954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475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98236号“MATAPI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298568号“達西莊園 DAXI MAN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5日